(2017)吉06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玉财等53人与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财,孙海瑛,卢利明,盛红莲,李春梅,孙金成,于德新,尹文坤,王玉芳,张贵发,刘维霞,吕振财,张春花,盛红英,向艳芬,常晓明,张志发,路霞,李乃荣,徐永霞,王志军,姜文志,莫延文,徐明友,李树国,杨大海,王茂杰,倪文武,张玉国,薛建刚,张道成,闫日清,陈炳正,李相龙,张传颂,孙成菊,滕厚杰,刘洪臣,冯辉,白玉明,王延森,高平,王洪利,孙龙江,王洪国,李绩军,田保臣,张景宝,陈祥新,魏学斌,周志玉,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财,男性,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维翠,女性,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孙海瑛,女性,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谷安德,男性,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卢利明,男性,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盛红莲,女性,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性,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孙金成,男性,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于德新,男性,1977年5月1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尹文坤,男性,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王玉芳,男性,1969年1月1日出生,住东丰县。申请执行人:张贵发,男性,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刘维霞,女性,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吕振财,男性,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性,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盛红英,女性,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向艳芬,女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常晓明,男性,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发,男性,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申请执行人:路霞,女性,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乃荣,女性,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永霞,女性,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性,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姜文志,男性,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莫延文,男性,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明友,男性,1961年6月5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树国,男性,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大海,男性,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茂杰,男性,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文武,男性,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性,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薛建刚,男性,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张道成,男性,1988年4月1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闫日清,男性,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炳正,男性,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李相龙,男性,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江源县。申请执行人:张传颂,男性,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江源。申请执行人:孙成菊,女性,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滕厚杰,男性,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浑江。申请执行人:刘洪臣,男性,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靖宇县。申请执行人:冯辉,男性,1966年1月4日出生,住辉南县。申请执行人:白玉明,男性,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靖宇县。申请执行人:王延森,男性,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江源区。申请执行人:高平,男性,1967年5月3日出生,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利,男性,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孙龙江,男性,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洪国,男性,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绩军,男性,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田保臣,男性,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景宝,男性,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源区。申请执行人:陈祥新,男性,1957年6月18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魏学斌,男性,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周志玉,男性,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红,女,系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财、刘维翠、孙海瑛、谷安德、卢利明、盛红莲、李春梅、孙金成、于德新、尹文坤、王玉芳、张贵发、刘维霞、吕振财、张春花、盛红英、向艳芬、常晓明、张志发、路霞、李乃荣、徐永霞、王志军、姜文志、莫延文、徐明友、李树国、杨大海、王茂杰、倪文武、张玉国、薛建刚、张道成、闫日清、陈炳正、李相龙、张传颂、孙成菊、滕厚杰、刘洪臣、冯辉、白玉明、王延森、高平、王洪利、孙龙江、王洪国、李绩军、田保臣、张景宝、陈祥新、魏学斌、周志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浑劳仲调字0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山市佳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25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