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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经纬与被执行人唐爱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唐经纬,法定代理人:唐妮砾,被执行人:唐爱祥,申请执行人唐经纬与被执行人唐爱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爱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经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爱祥赔偿11.98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爱祥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经纬2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唐经纬自愿放弃,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经纬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将由被执行人唐爱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