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进军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进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36号罪犯谢进军(绰号“小黄毛”),男,1984年3月24日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原住安徽省无为县。2010年9月29日因犯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进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暂扣的赔偿款分别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61739.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42424.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某21167.37元。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谢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谢进军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谢进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谢进军,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774分。为此,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谢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进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