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仁兴镇。组织机构代码:62278513-X。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运费19365.7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经贸有限公支付16800元,其余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331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润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