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爱珍与郭林芬、郭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珍,郭林芬,郭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584号原告:沈爱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郭林芬,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郭巧玲,女,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沈爱珍与被告郭林芬、郭巧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对其父亲郭天明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爱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沈爱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