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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爱珍与郭林芬、郭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珍,郭林芬,郭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584号原告:沈爱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郭林芬,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郭巧玲,女,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沈爱珍与被告郭林芬、郭巧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对其父亲郭天明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爱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沈爱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