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泽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龚信康,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贺及其辩护人龚信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泽贺先后组织四场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标低民间互助会,吸收307人次入会,吸收会员存款计人民币8132920元。因部分会员未能继续支付会款等原因,从2016年2月开始上述四场民间互助会相继倒会,造成报案的2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25105元。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泽贺从福建省泉州市返回宁德城关准备投案,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宾馆某室被宁德市公安局大门山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泽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计人民币8132920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报案的2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7251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泽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龚信康辩称,被告人刘泽贺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至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泽贺在宁德市蕉城区某镇某村某号先后组织四场人民币500元标低民间互助会。第一场:2012年3月25日起会,500元标低,包会头76名,逢单月15日标一次,逢双月加标一次,即双月的1日和15日各标一次;第二场:2012年8月1日起会,500元标低,包会头71名,逢单月加标一次,即单月的5日和20日各标一次,逢双月的5日标一次;第三场:2013年2月25日起会,500元标低,包会头80名,逢单月加标一次,即单月的10日和25日各标一次,逢双月的25日标一次;第四场:2013年8月20日起会,500元标低,包会头93名,每月的13日和28日各标一次。后因部分会员未能继续支付会款等原因,第一场会于2016年2月15日倒会,包会头已标72名,未标4名;第二场会于2016年4月5日倒会,包会头已标68名,未标3名;第三场会于,2016年4月25日倒会,包会头已标57名,未标23名;第四场会于2016年5月13日倒会,包会头已标67名,未标26名。2017年3月22日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刘泽贺先后组织的四场500元标低民间互助会,吸收307人次会员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132920元,造成报案的谢某4等2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725105元。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泽贺从福建省泉州市返回宁德城关准备投案,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宾馆某室被宁德市公安局大门山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泽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1、冯某、左某1、林某、左某2、刘某1、余某、韦某、刘某2、刘某3、阮某、谢某2、谢某3、谢某4、左某3、刘某4、谢某5、刘某5、刘某6、陈某、陈某1证言及互助会会单、已交会款确认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刘泽贺银行帐户明细,闽德润鉴证(2017)11号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及通知书,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查询违法记录情况说明,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泽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龚信康辩称,被告人刘泽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予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8132920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报案的谢某4等2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72510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泽贺准备投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泽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泽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725105元,返还各会员(具体详见附后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蕊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七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76)?)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