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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邱振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邱振珠,赖显文,王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566215-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1幢一层4号。负责人:李苏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振珠,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赖显文,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王剑国,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邱振珠、赖显文、王剑国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