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永和祥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味在服务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和祥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味在服务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丽梅,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味在服务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法宝代表人颜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