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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何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32号原告: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顺和街交汇处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隽,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辉,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东阳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