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092号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义路西殿路口柯村。法定代表人:何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青,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法定代表人:赵竑涫。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91元﹙已减半﹚,由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