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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林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静,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宋林静。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关于申请人宋林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宋林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