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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玖号车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93号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玖号车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5号3号楼一层B106室。法定代表人:马晓威。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玖号车汇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