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3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徐琳,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炳胜,威海市文登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威海市文登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科长。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卫医罚[2016]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李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旸里后村对外开展诊疗活动,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公告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文卫医罚[2016]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李勇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通过本院缴纳罚没款11600元。申请执行费74元,由被执行人李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珺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