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查明,2017年8月7日00时16分许,泌阳县泌阳县泰山庙乡陈力村委梨王村王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城老官庄路口麻辣烫夜市摊喝酒后回家,行驶到泌阳县城花园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段时,被春水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809号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1.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