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炳春与李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春,李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265号之一原告:张炳春,男。被告:李春国,男。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春与被告李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炳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春国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炳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春国名下坐落于昌邑区XX街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S00039XXXX,房号:202123I201010XXXXXX;二、查封李春国名下坐落于龙潭区XX街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S00038XXXX,房号:234143IV301070XXXXXX。上列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