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劲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劲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劲柏,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2011年5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劲柏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劲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叶劲柏因赌博输了钱,遂向叶某1谎称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叶家坝村祠堂旁边的在建房产是其与他人共同开发,并以工地购买材料缺乏资金为名,先后5次向叶某1借款共计70万元,同时在借条上注明以该房屋的5层作抵押。事后,被告人叶劲柏将70万元予以挥霍。2016年底,叶某1得知叶劲柏与该房产没有关系后,多次向叶劲柏催讨欠款,被告人叶劲柏采取躲避、不接电话的方式逃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劲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叶劲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叶劲柏因赌博输了钱,遂向叶某1谎称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叶家坝村祠堂旁边的在建房产是其与他人共同开发,并以工地购买材料缺乏资金为名,先后5次向叶某1借款共计70万元,同时在借条上注明以该房屋的5层作抵押。事后,被告人叶劲柏将70万元予以挥霍。2016年底,叶某1得知叶劲柏与该房产没有关系后,多次向叶劲柏催讨欠款,被告人叶劲柏采取躲避、不接电话的方式逃债。归案后,被告人叶劲柏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劲柏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叶某1大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叶某1对被告人叶劲柏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借条、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叶某2、叶某3、叶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及及被告人叶劲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劲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劲柏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劲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劲柏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叶劲柏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劲柏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七年六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