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淼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95号原告:于淼,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系原告于淼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林,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燕山路4号1栋2室。法定代表人:侯昭霞,职务总经理。原告于淼与被告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淼于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淼撤诉。案件受理费35567元,减半收取计17783.50元,公告费820元,由于淼负担。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