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志敏、庞亚飞等与梁春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庞亚飞,庞洪增,羡俊捧,梁春平,李卫涛,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300号原告:陈志敏,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庞亚飞,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庞洪增,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羡俊捧,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春平,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被告:李卫涛,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青城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鼓楼北大街郭家庄十字口东北角三层门面房。负责人:王国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西路3号楼2单元101室。负责人:李景虹,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志敏、庞亚飞、庞洪增、羡俊捧与被告梁春平、李卫涛、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敏、庞亚飞、庞洪增、羡俊捧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平、被告李卫涛、被告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春平、被告李卫涛、被告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敏、庞亚飞、庞洪增、羡俊捧撤回对被告梁春平、李卫涛、临汾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晨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