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华、郑向前、董贵梅、孙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孙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孙洪刚,男性,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场部;谢华,女性,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场部;郑向前,男性,1966年6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董贵梅,女性,1971年5月3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华、郑向前、董贵梅、孙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