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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经营者:赵昆发,男,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负责人:姚彦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彦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执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城镇岩棉制品厂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玉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