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姜姗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姜姗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号。主要负责人:黄英,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经营者,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男,该中心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姗姗,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员工,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健,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姜姗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2017)津0104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姜姗姗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姜姗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签订《按摩经营合作协议》并合作经营天津盛唐SPA会所。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提供场地、按摩床、沙发等固定资产,仅有王晓燕一名员工作为项目代表,且从未提供工服,未建立微信群。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提供全部人员并实际经营。姜姗姗即为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员工。姜姗姗辩称,不同意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第一,姜姗姗于2016年9月6日入职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交纳入职简历、领取工服、加入微信群并接受岗前培训。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提供住宿。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未提交该入职简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之间的合作与本案劳动争议无关。姜姗姗的工作岗位是前台收银员,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工作内容没有交集。本案不存在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第三,微信群中,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领导的留言、王晓燕与姜姗姗家属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姜姗姗确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员工。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向一审法院请求:1、不同意仲裁裁决全部裁决项,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姜姗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一审期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为证明与姜姗姗不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按摩经营合作协议》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表示该协议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签订,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盛唐SPA会所康体技师部项目,协议1.2.1条约定所有员工均为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员工。姜姗姗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表示该协议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合作项目为康体技师部,与姜姗姗前台收银岗位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为,姜姗姗主张其于2016年9月6日起与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签订日期及合作起始时间均为2016年10月1日,现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据此否认与姜姗姗的劳动关系,于理不合,故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姜姗姗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工服原件。姜姗姗表示该工服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副总经理王晓燕按姜姗姗身材发放,其上有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单位名称“盛唐会所”及LOGO。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对该证据不认可,表示该工服并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发放,虽王晓燕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但其无发放工服的权利,工服上的LOGO亦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单位LOGO,该工服系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向技师发放的,前台收银岗位并无工服。一审法院认为,虽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否认姜姗姗提交的工服原件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发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3、姜姗姗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微信截图照片打印版、微信招聘信息打印版。姜姗姗表示,微信群名称为“盛唐公馆一家亲”但因姜姗姗现已被踢出微信群,故无法提交微信群名称截图,群成员均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单位员工,有代武涛、王晓燕、姜姗姗等,2016年9月24日16:22代武涛在群里发信息内容为“今天发生的意外我想大家都知道了很幸运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几处骨折通过这个事情我希望全体员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充足睡眠注意人身安全有部分工程没有结束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不许私自随意在现场内活动管理层切实负起责任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上报和解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SPA工作人员较多对新环境不熟悉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脱离团队各管理层及时传达并对本部门员工负责在此我们SPA全体员工期待珊珊早日康复尽快回到我们当中来”。其后,又发信息“对大家有时间多看看珊珊陪陪她我们是一家人一个都不能少我最近真的很忙希望珊珊谅解珊珊加油赶快回到我们中间来”。2016年9月20日,马艳肖(微信名为守护)发布了盛唐SPA会馆招聘信息,岗位含收银员,该微信含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LOGO。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表示该微信群为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员工马艳肖建立,并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所建,但认可微信名为“我是我”、微信号为×××及头像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项目负责人王晓燕本人。至于微信招聘信息发布人则并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联系电话亦非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电话。一审法院认为,因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认可微信号为×××及头像系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项目负责人王晓燕本人,而微信招聘信息体现的单位名称、LOGO均与姜姗姗提交的工服吻合,故对于该证据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4、姜姗姗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版。姜姗姗表示,该录音资料为手机录制及录音笔录制,无法使用原始载体播放,录制时间为2016年10月,录制前未告知对方。内容为姜姗姗受伤后,姜姗姗亲属与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总经理代武涛、副总经理王晓燕多次沟通治疗及赔偿等事宜。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姜姗姗未能当庭使用原始载体播放录音资料,录制前未告知对方,且无法确认录制对象,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5、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王晓燕考勤记录。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表示,其单位员工只有王晓燕及马啸二人,马啸身为总经理无需考勤,故仅能提交王晓燕一人考勤记录。姜姗姗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单位有代武涛、马艳肖等其他员工,考勤均需提交。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以王晓燕一人之考勤记录佐证与姜姗姗无劳动关系,证明力度不足,故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6、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为证明其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系合作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法定代表人黄英向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天津负责人吕艳梅银行转账的截屏及流水,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表示因双方系合作关系,故由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将50%利润转给该店。姜姗姗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关系与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无直接关联,故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一审庭审中,姜姗姗提交了印有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名称及LOGO的工服原件,对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员工姓名及相关信息知之甚详,拥有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项目负责人王晓燕的微信好友,摔伤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并未对外经营的办公场所二楼、摔伤后由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项目负责人王晓燕拨打120急救电话随行送至医院并由王晓燕亲自垫付5000元医疗费,综合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姜姗姗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当庭予以否认,然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因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未能提交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佐证姜姗姗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姜姗姗主张的2016年9月6日为入职时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姜珊珊自2016年9月6日起与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主张姜姗姗与案外人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与北京润静心美容美体店的合作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该事实主张及要求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盛唐休闲保健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