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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敏与被告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敏,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245号原告:苏敏,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被告: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南河沿供销大市场5号楼451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敏诉被告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敏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敏承担。审 判 长  杨海亮人民陪审员  武海霞人民陪审员  芦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洛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