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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仇甫聪与王文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甫聪,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甫聪,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王文海,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仇甫聪申请执行王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仇甫聪应受偿债权为:①工资款5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50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文海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南段278号金域上城(附号)1栋1单元7-2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抵押于梓潼县农村商业银行暂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王文海的股票、工商、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8月31日联系申请执行人,本院告知被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将王文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