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云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云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0-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博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云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中段398号,组织机构代码:31301974-9。法定代表人范宏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1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