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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窦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窦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豆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云媛、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豆某甲、窦某甲从湛江市霞山区怡福国际商场四楼哥歌KTV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怡福国际商场停车场的一辆黑色怡铃牌电动车,经合谋,三人决定盗窃该辆电动车。由陈某甲扭断电动车的车头锁后坐在电动车上,豆某甲、窦某甲负责在后面将电动车推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1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豆某甲于2017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窦某甲于2017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洪某1、洪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照片辨认笔录,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霞价认字(2017)0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被告人陈某甲、窦某甲、豆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豆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