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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韩增侃、周建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侃,周建桥,赫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韩增侃,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周建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被执行人:赫占勇,男,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申请执行人韩增侃与被执行人周建桥、赫占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建桥、赫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