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陆月福与平果县母娘山米粉厂、黄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月福,平果县母娘山米粉厂,黄汉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2132号原告:陆月福,女,1975年9月21日生,壮族,现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广西华尚(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日,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果县母娘山米粉厂,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社区布夭屯**号。经营者:黄厚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平果县。被告:黄汉杰,男,1969年1月10日生,壮族,现住平果县。陆月福诉平果县母娘山米粉厂、黄汉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月福以治疗刚终结,尚未达到司法鉴定的时间要求,待进行司法鉴定且结果出来后再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陆月福负担。审判员 马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