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桂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玲,臧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玲,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臧瑶福,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于桂玲申请执行臧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桂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臧瑶福给付金额84072.74。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臧瑶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臧瑶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桂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臧瑶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桂玲申请执行的案款84072.7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于桂玲确认,被执行人臧瑶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桂玲发现被执行人臧瑶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