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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清文与陈境超、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文,陈境超,陈海燕,陈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904号原告:张清文,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境超,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海燕,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海龙,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清文与被告陈境超、陈海燕、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境超、陈海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2、被告陈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境超因需要资金先后于2014年4月25日、同年11月1日经被告陈海龙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合计借款8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0个月,月利率3%;第二笔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个月,月利率4%。被告陈境超、陈海燕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均未能还款。被告陈境超、陈海燕、陈海龙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借据、收条各2份,以此证明被告陈境超先后于2014年4月25日、同年11月1日经被告陈海龙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合计借款8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月利率3%;第二笔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月利率4%。证据2即被告陈境超、陈海燕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陈境超、陈海燕于2002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陈境超、陈海燕为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境超因需要资金先后于2014年4月25日、同年11月1日经被告陈海龙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合计借款8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共30个月,月利率3%;第二笔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共15个月,月利率4%。被告陈海龙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陈境超、陈海龙共同出具借据2份及被告陈境超出具收条2份交原告收执。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陈境超已支付第一笔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至2016年11月间,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三被告均未能偿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境超之间存在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陈境超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陈境超偿还到期借款80万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陈境超、陈海燕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境超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陈境超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陈境超、陈海燕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陈海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海龙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境超、陈海燕追偿。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境超、陈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清文借款80万元。二、被告陈海龙对被告陈境超、陈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境超、陈海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陈境超、陈海燕、陈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锡奎人民陪审员  王文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达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