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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覃素玉、覃启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素玉,覃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覃素玉,女,1969年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覃启明,男,1947年生,汉族,住柳城县。覃素玉与覃启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474号民事判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覃启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素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启明在农行柳城县支行太平分理处账号为62×××13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