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909号原告:马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被告:胡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5月17日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胡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245000元,逾期不还,另加违约金10000元,同时按月息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马某自调解书生效后即刻归还被告抵押的车辆;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