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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唐湟包点店、刘彩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唐湟包点店,刘彩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长安唐湟包点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东路**号A01铺。经营者:李肇坚,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桂昌,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艳,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东莞市长安唐湟包点店(以下简称唐湟包点店)因与被上诉人刘彩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唐湟包点店与刘彩艳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限唐湟包点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彩艳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工资4707元;三、限唐湟包点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彩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900元;四、驳回唐湟包点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唐湟包点店承担。唐湟包点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唐湟包点店无需支付给刘彩艳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工资4707元,无需支付给刘彩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9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错误。唐湟包点店、刘彩艳均确认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刘彩艳一审期间没有提供《解雇(辞退)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唐湟包点店存在解雇刘彩艳的行为;刘彩艳提供的所谓的“雅林木业李老板”与唐湟包点店没有关系。唐湟包点店一审时已提供刘彩艳2016年9月份的考勤卡,证明其从2016年9月13日起未请假,一直旷工,亦未办理离职手续。该考勤卡与刘彩艳的未请假、离职时间、离职事实相吻合。在刘彩艳不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的情况下,唐湟包点店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旷工离职事实。唐湟包点店从未作出辞退刘彩艳的意思和行为,事实上刘彩艳已经决定到别处工作,又蓄意想从唐湟包点店处捞一笔补偿金,从而捏造了遭到唐湟包点店恶意解雇的事实和理由。刘彩艳要求离职后,唐湟包点店多次与其电话沟通进行挽留,但其仍执意自行离职。二、刘彩艳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刘彩艳离职时未领取的2016年8月份工资为3000元、9月1日至12日的工资为1200元,合计未领工资为4200元,一审判决唐湟包点店支付给刘彩艳工资4707元是错误的。刘彩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围绕唐湟包点店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2016年8月及9月工资数额的问题。唐湟包点店主张刘彩艳月平均工资3000元,故其2016年8月工资为3000元、2016年9月工资为12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刘彩艳提交的工资条,采信其关于月平均工资的主张,从而认定刘彩艳2016年8月工资为3400元并无不当;以月平均工资折算出小时工资,结合2016年9月考勤卡及刘彩艳对仲裁未起诉的情况,认定2016年9月工资1307元亦无不当。综上,唐湟包点店应向刘彩艳支付2016年8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工资4707元。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唐湟包点店主张刘彩艳自行离职,但其提交的刘彩艳2016年9月考勤卡未能充分证明该主张,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刘彩艳回店上班的义务,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刘彩艳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被唐湟包点店解雇的情况下,原审视为由唐湟包点店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唐湟包点店应向刘彩艳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唐湟包点店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唐湟包点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湟包点店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