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司惩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闫华菊与彭兴友、彭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华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50号被拘留人:闫华菊,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彭兴友申请执行彭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华菊(系被执行人之妻)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闫华菊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