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闫华菊与彭兴友、彭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华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50号被拘留人:闫华菊,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彭兴友申请执行彭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华菊(系被执行人之妻)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闫华菊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