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宝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4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宝金,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宝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宝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宝金于2017年1月3日晚,在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棋牌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赵宝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宝金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宝金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宝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宝金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宝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宝金于2017年1月3日晚,在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棋牌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赵宝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宝金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宝金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宝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1、吴某2、沈某2、李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金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宝金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宝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宝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宝金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宝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