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小红、王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小红,王一成,陈青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卓小红,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王一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陈青飞,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小红与被执行人王一成、陈青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一成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青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王一成、陈青飞尚欠申请执行人卓小红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