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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长学与朱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学,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学,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强,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长学与被执行人朱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长学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