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贾景喜、谷青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贾景喜,谷青峰,吴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653号原告:杨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蒋江,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景喜。被告:谷青峰。被告:吴民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贾景喜、谷青峰、吴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但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后又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到庭,但原告代理人于2017年8月17日签收《到庭通知书》后,仍未能按时到庭,并且至今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 判 长 孔一军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人民陪审员 陈贵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