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贾景喜、谷青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贾景喜,谷青峰,吴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653号原告:杨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蒋江,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景喜。被告:谷青峰。被告:吴民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贾景喜、谷青峰、吴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但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后又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到庭,但原告代理人于2017年8月17日签收《到庭通知书》后,仍未能按时到庭,并且至今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 判 长  孔一军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人民陪审员  陈贵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