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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崔奋明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奋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1号罪犯崔奋明,男,38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苏中刑一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奋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一百五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9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0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崔奋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崔奋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奋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绑架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奋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