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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奕杰,黄桂兰,翁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奕杰,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桂兰,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圳楠,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奕杰、黄桂兰、翁圳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奕杰、黄桂兰、翁圳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