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升才、李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升才,李明胜,郁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倪升才,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胜,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浩,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胜、郁浩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胜、郁浩银行账户余额5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