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590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北工业区甲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云琦,经理。被告吴云琦,男,汉族,年龄不详。原告王强与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被告单位于2015年10月30日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欠钢材款人民币203900元,约定此款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有欠条为凭,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130000元后,尚欠款739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诉讼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3900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欠原告购钢材款人民币203900元,被告单位保证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还清,到期不还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有欠条为凭,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130000元后,尚欠款73900元,被告没有给付,现原告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3900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缺席,无答辩,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义务给付原告欠款739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晟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云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强欠款人民币73900元。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费3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