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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石宝忠、贾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忠,贾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宝忠,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代理人:石艳利,女,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玉柱(别名贾立柱),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石宝忠与被执行人贾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