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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光亭与徐科军、崔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亭,徐科军,崔素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26号原告:孙光亭,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芳,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科军,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大徐行政村大徐庄。被告:崔素梅,女,汉族,1958年11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大徐行政村大徐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光亭与��科军、崔素梅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光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光亭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