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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志远与金伟杰、张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远,金伟杰,张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272号原告蒋志远,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杰,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茜茜,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蒋志远诉被告金伟杰、张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爱苹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根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