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志远与金伟杰、张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远,金伟杰,张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272号原告蒋志远,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杰,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茜茜,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蒋志远诉被告金伟杰、张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爱苹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根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