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郭惊涛、刘家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民,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辖6号原告:陈建民,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政府驻地。被告:郭惊涛,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电厂斜对面路南)。被告:刘家富,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殷凤波,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利津县永新路9号物流院内(电厂斜对面路南)。原告陈建民与被告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民已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该院提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原告陈建民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不便行使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所提理由成立,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建民与被告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武审判员 呼振泉审判员 杨敬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