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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郭惊涛、刘家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民,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辖6号原告:陈建民,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政府驻地。被告:郭惊涛,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电厂斜对面路南)。被告:刘家富,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殷凤波,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利津县永新路9号物流院内(电厂斜对面路南)。原告陈建民与被告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民已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该院提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原告陈建民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不便行使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所提理由成立,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建民与被告郭惊涛、刘家富、殷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武审判员  呼振泉审判员  杨敬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