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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57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与被执行人杨晓帆、宝鸡市森杰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杨晓帆,宝鸡市森杰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负责人杜新华,任主任。被执行人:杨晓帆,男,汉族,1957年08月19日生,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宝鸡市森杰光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益门堡竹园沟面粉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794140880E。法定代表人杨晓帆,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火炬路宝桥科贸大厦6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1790792363N。法定代表人李端阳,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与被执行人杨晓帆、宝鸡市森杰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晓帆、宝鸡市森杰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206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