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平雄、杨百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雄,杨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袁平雄被执行人杨百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2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百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百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百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百春(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9的存款人民币2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