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晓峰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60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峰,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17)豫0103刑初6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人李晓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48,后李晓峰持该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元后再无正规还款。2015年4月2日、4月14日,中国银行陇西支行员工两次打通李晓峰电话,向李晓峰催收欠款,李晓峰仍然拒绝归还透支本息。截止到2015年8月12日,李晓峰累计拖欠本金58953.73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李晓峰申办信用卡的档案资料,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晓峰亦予供认,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峰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三元七角三分。李晓峰上诉称,因为生意失败,精神倍受打击,后又身患疾病,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晓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其违法所得未予退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对其判处刑罚,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景波审判员 耿 磊审判员 汪致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