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新像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新像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像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36号1幢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马东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方明,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导演,住甘肃省秦安县。再审申请人北京新像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像影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像影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综上,依法应予改判。王方明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像影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口头约定双方合作并由新像影业公司收购王方明的摄影设备等物品,之后新像影业公司给王方明转账85万元。现新像影业起诉王方明偿还借款85万元,王方明不予认可,称该款系双方约定的购置设备款。本案中,新像影业公司起诉的依据是银行转账凭证,王方明称涉案款项系新像影业公司基于双方合作给付的设备款。原审查明,2016年1月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新像影业公司基于合作收购王方明所有的摄影设备等物品,2016年1月中旬左右,新像影业公司拉走了王方明的设备,之后新像影业公司向王方明支付了涉案款项85万元。上述事实能够印证王方明的主张,该涉案款项是设备转让款而非借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新像影业公司不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采信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新像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