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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振成、高金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成,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成,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金龙,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成与被执行人高金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连均 微信公众号“”